涉手機偷拍裙底罪成判囚 休班警上訴得直無罪獲釋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12/10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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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麥潤森(右)。(經濟日報記者攝)

36歲休班警員涉於2018年12月,在金鐘海富中心扶手電梯上偷拍女子裙底,遭同僚截停拘捕,休班警早前否認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14天,准保釋候上訴。上訴今(10日)於高等法院進行,高院暫委法官基於觀察事發經過警長的證供與閉路電視反映片段不符,基於潛伏疑點,裁定上訴人得直。上訴一方隨即申請訟費,暫委法官指上訴人手機內存有女士大腿照片,的確招來疑點,著上訴一方考慮後以書面作申請。

上訴人麥潤森(36歲),代表律師提出上訴理據包括原審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目擊事發情況的警長證供,警長曾向上訴人提及或因視綫阻隔,為免誤解而曾向上訴人提出澄清,惟其說法與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情況卻有出入,而裁判官亦沒有充分考慮對上訴人有利的證據,沒有作出足夠的比重,因此有潛伏疑點。

高院暫委法官判決時指,本案唯一爭議是上訴人有否以手機偷拍案中事事主,證供全依賴目擊事件的警署警長證供。法官指警署警長曾提及不肯定上訴人有否以手機偷拍,承認於相反方向扶手電梯觀察時或存在阻隔,觀察與現場閉路電視片段反映不符,又未有將有關觀察記錄於記事冊內。

至於後期到場的警長曾看過上訴人的手機,惟有關片段未有呈堂,據其覆述內有拍下大腿片段,但卻有別於事主所穿的高低裙腳及黑色打底褲,原審裁判官故未就其證供予以考慮比重,亦未有作出任何推斷。

上訴今日(10日)於高等法院進行。(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認為,目擊事件的警長曾稱或因眼花或被阻隔而向上訴人提出澄清,最終亦未有於記事冊中作書面記錄,閉路電視片段反映情況亦不符,認為對警長整體程度可靠性產生影響,基於有潛伏疑點應歸於上訴人,故裁定上訴得直,上訴人無罪獲釋。

上訴一方隨即提出申請原審及上訴時訟費,暫委法官即指出上訴人手機內的確存有大照片,只是不是案中事主,而閉路電視片段亦顯示上訴人曾催前,暫委法官認為的確招來疑點,要求上訴一方考慮後再作書面申請。

控方指,2018年12月18日下午約3時半,事主從海富中心的快餐店步出上電梯,其後有一名男子從後叫她,她回頭看到1名男子抓著上訴人的肩膊,指懷疑對方偷拍其裙底,事主感到不知所措,而海富中心的閉路電視則拍下事主與被告先後上電梯。

拘捕上訴人的警署警長梁維安供稱,案發時他在反方向的電梯上,看到被告的電話屏幕發光,並將電話置於事主裙底,梁隨即追上截停被告,被告當時稱「師兄,可唔可以俾次機會先」。

記者:林育慧